县政协学习文史委员会 吴晓明
“强化党内监督,积极探索党内监督的有效途径”,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提出的新要求。学习贯彻总书记关于强化党内监督的重要论述,对于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推动管党治党建设党,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党内监督的历史背景
1、从国际共运史看,无产阶级政党历来重视加强党内监督。党内监督机制建立最早是在德国(1869年8月),由社会民主工党(德国第一个工人阶级政党)建立的,当时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在这一问题上也进行了专门的论述和探讨。这一时期,正是各国工人阶级政党在坚持马克思、列宁有关党内监督思想指导的前提下,加强自身建设,使得整个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处于高潮。但到了20世纪40一50年代后,由于斯大林改变了列宁加强党内监督的正确思路,取代以高度集权的体制,致使党内民主窒息、党内特权盛行,监督成了专制和镇压。这一模式也深深地影响着世界上其它无产阶级政党的建设。到了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戈尔巴乔夫也同样走向了另一个极端:丢掉了党的指导思想、组织原则、奋斗目标,导致党内无政府主义泛滥,组织力量的严重削弱,最终促使苏东巨变,苏联解体,使整个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处于低潮。可见,工人阶级政党要加强自身建设,不仅要加强党内监督,更重要的是完善党内监督。
2、从中国共产党自身建设的历史看,不同年代都重视加强党内监督。革命年代中,党通过加强自身监督,壮大了自己、争取了力量。执政后一段时间,党在这一问题上不仅思想认识上是清醒的,而且实践上也是自觉的,如毛泽东等领导人除了在理论上作了许多深刻的阐述外,同样,在实践中还创造了“ 三反”、“五反”动动等政党监督形式,以及实行干部“ 三同”( 与群众同吃、同住、同劳动)、干部参加集体劳动、党政主要负责人蹲点等制度。这些都促使党内监督健康地向前发展。但从1957年开始,由于对国内外政治状况和社会状况的误判,导致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出现了重大错误,结果党内监督工作走向了曲折、党的建设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历史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党内监督关系着党的生死存亡,无论什么时候都必须加强和完善,而不是削弱与放弃党内监督。同样改革开放时期也不例外。
3、从国情、世情、党情变化看迫切需要加强党内监督。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快速发展,中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但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没有变,等。从国际方面看,和平与发展仍然是当今时代主题,但我们所处的世界仍然很不安宁。世界经济增长不稳定,全球发展不平衡,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和新干涉主义有所上升,局部动荡频繁发生等全球性问题更加突出。面对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动摇,精神萎靡不振,缺乏积极进取、勇于创新的精神状态;一些党员干部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工作飘浮,脱离群众、脱离实际,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严重;一些党组织软弱涣散,一些党员干部意志衰退,经不住权力、金钱、美色的诱惑,以权谋私,腐化堕落等问题还比较突出。面对国情、世情和党情的变化,党如何正确处理这些矛盾,调节和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如何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发展先进文化,为现代化建设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这些都取决于党能否加强自身建设,搞好党内监督,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正如江泽民多次指出:“越是改革开放,越要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
二、准确把握新时期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意义
一是加强党内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贯要求。注重党的自我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基本特性。马克思、恩格斯一向反对个人崇拜和绝对集中制的做法,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就明确指出“公社的官吏必须处于公社的监督之下,防止公仆蜕变为主人。”实质上就是要通过民主和批评等形式对他们实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同他们的错误行为和恶劣作风作坚决斗争。中国共产党更是如此,一贯注重自我监督。在改革开放的今天,一段时期以来,党内监督还存在不少漏洞。比如,监督的系统性、经常性、有效性不够,监督有盲区;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缺乏硬性规定,有的没有把监督作为分内之事、应尽之责;监督一把手有效管用的办法措施不多,有的一把手成了脱离监督甚至监督不了的“特殊人”,等等。针对这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我们党来说,外部监督是必要的,但从根本上讲,还在于强化自身监督。我们要总结经验教训,创新管理制度,切实强化党内监督。”历史也表明,什么时候加强了党内监督,党内政治生态就会变好,党的生存和发展就有了坚实基础与保证。
二是加强党内监督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我们党在1927年7月成立之初,就十分重视党内监督。把党内监督写入了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中,规定“地方委员会的财务、活动和政策,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以至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各个时期,党内监督在探索和实践中不断创新发展,为保持党的肌体的健康、保证党的事业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更是得到不断的加强,正风反腐成效显著,制度“笼子”越扎越密,深得党心民心,取得重大实践成果、理论成果和制度成果,从而确保了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三是加强党内监督是继往开来实现伟大复兴的应有之义。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必须准备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强化党内监督,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伟大斗争取得胜利的重要保证,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迫切需要。但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在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复兴进程中,将长期面临着“四大考验”和“四种危险”,必须时刻准备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这样党才能赢得战略主动,才能团结带领人民实现目标和梦想。
四是加强党内监督是实施全面从严治党战略的现实需要。全面从严治党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根本保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要管党,才能管好党;从严治党,才能治好党。”从近年来巡视、执纪审查和日常监督发现的问题看,一些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好人主义盛行,爱惜羽毛、一团和气,不愿负责、不敢担当,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以致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突出问题,就必须以自我革命的政治勇气,旗帜鲜明地加强党内监督,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三、我县加强党内监督的生动实践
近年来,我县认真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拿出务实管用的招数盯住人、看住事,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岗位、关键环节的监督。
一是规范权力运行。县委于2014年5月出台《关于全面推行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干部、财务、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工作,形成了“正职监管,副职分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工作机制,譬如在干部人事工作上,就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环节作出具体规定;对财务支出、审批权限等进行规定,凡属大额支出,必须经单位财务审批小组集中审批或领导班子集体审批,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2014年6月,出台《海安县“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层级备案、定期督查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就“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形成制度安排; 2014年10月,出台《海安县推行公务消费一体化监管工作实施意见》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促进了公务行为廉洁高效。
二是强化风险防控。自2010年以来,我县按照“明职责、清事权、定流程、查风险、建制度、抓执行”的步骤分层推进,全面建成了县、镇、村三级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在此基础上,又对廉政风险进行进一步排查,推动构建权责分明、流程清晰、制度可行、风险可控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与执行模式,全面提升了科学决策、高效执行和有效监督的水平。为强化基层廉政风险防控,先后出台《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管理实施办法》《村级重大事项“四议四公开一监督”实施办法》,加强了对农村基层各类事项的监督。
三是开展巡察工作。我县于2012年探索开展党风巡察工作,先后组织对近20家单位进行巡察,发现相关单位在全面从业治党方面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发现并移送了一批问题线索,对相关党员干部进行了立案查处。2016年12月,出台《中共海安县委关于加强巡察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中共海安县2017—2021年巡察工作规划》,明确了“县委本届任期内对巡察对象巡察一遍”的总体目标,紧扣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三大问题和“六项纪律”,围绕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执法、行政审批、资金资源分配等领域,用纪律的尺子衡量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行为,同时探索开展区镇党(工)委巡察,打通全面从严治党“最后一公里”。
四是用好“四种形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指: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县委于2016年12月出台了《关于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实施意见(试行)》,要求各级党组织要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严格党内生活,加强组织管理,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让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成为管党治党的有效方式。
五是实施“一案双查”。所谓“一案双查”是指对因履行监督职责不力而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近年来,我县先后对发生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县广播电视台、县农机局、县农委、县供水公司等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实施提醒谈话或诫勉谈话,或给予警告处分;对3名履职意识不强、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不严的下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
四、认真学习贯彻《党内监督条例》,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2016年10月27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它就是聚焦了党内监督存在的薄弱环节,着力解决党内监督制度不健全、覆盖不到位、责任不够清晰、执行不力等问题而修订并出台实施,为加强和规范党内监督提供了基本遵循。
㈠《条例》的构架和内容
第一,构架。《条例》共8章,47条,6600多字,分为三大板块。第一板块是总则,共9条。明确了党内监督条例制定的目的、依据、指导思想等;第二板块是监督主体的规定(也是整个《条例》的主体部分),二到五章,共27条。这一板块明确了党内监督的四大类主体,也就是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在党内监督工作中的地位、职责、任务、手段、措施等,做出了规定;第三板块是党内监督保障的内容,六到八章,共11条。分别就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整改和保障、附则等作出规定。
第二,重点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任务目标、监督事项、监督的重点对象、监督手段、监督体系以及整改和保障,等等。内容十分丰富,可操作性强。
㈡全面贯彻落实《条例》,让党内监督成为从严治党的新利器
近年来,通过纪律审查和巡视巡察发现,有的党组织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督缺位,对党员干部“重任命轻管理”;有的党组织书记,对管党治党不愿负责、不敢担当,奉行好人主义,甚至还阻挠别人去管去治;有的领导班子成员认为管党治党是一把手的事,与已无关;有的党员则认为管党治党是领导干部的事,与已也无关。因此,《条例》为加强和规范党内监督提供了基本遵循。
第一,人人有责,让监督落到实处。各级组织要全面担责、“一把手”及班子其他成员要主动领责、普通党员也要积极尽责。这些都是《条例》中明确规定的职责所在,只有这样,主动对号入座,把自己摆进去,把责任扛在肩上,把管党治党的事放在心上、抓在手上,做到知责、尽责、负责,敢抓敢管,勇于监督,“在标准上严格起来,在内容上系统起来,在措施上完善起来,在环节上衔接起来”,党内监督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也才能新成效。
第二,抓早抓小,让监督更靠前。分析近年来查处的典型腐败案例,腐败分子都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小节到大错的过程。只有把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传导、覆盖到小事小节上,时时、处处、事事以严格监督拉紧纪律“红线”,既防止党员、干部“破纪”,又阻断其从“破纪”滑向“破法”。着力从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用好“第一种形态”以及各监督主体勇于担当等方面入手,实现党内监督全覆盖,不留死角、没有空白。让党内监督靠“前”发力,为纪律“红线”持续通电,时刻约束广大党员、干部严格依纪行事,从而在根本上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到实处。
第三,阳光公开,让监督更有效。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是最好的监督。《条例》把公开作为行之有效的举措,融入相关条文,强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述职述廉报告应当载入廉洁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从“报告”到“公开”,不仅扩大了信息知情面,为有效行使监督权创造了条件,变“少数人”监督“多数人”为“多数人”监督“少数人”;第三十九条规定:“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条例》第三十三条又规定了“点名道姓通报曝光”。这些是行之有效的公开方式,都体现了党中央在强化党内监督、解决党内存在突出问题上真抓、真管、真落实的决心。
第四,处处留痕,让监督更有刚性。《条例》将“痕迹化管理”作为务实管用的招数。第二十四条要求领导干部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以及事先请示报告离岗、外出等;第三十一条规定,出现一般性违纪问题时,被反映人应对函询问题作出说明,由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等等。这样做,一方面可以为被监督者保存可供核查、评价的履责情况旁证材料,另一方面也为监督者界定、追究责任提供了有力物证,使监督者和被监督者都增强责任感,郑重对待监督。
第五,内外结合,让监督无处不在。《条例》把“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明确写入总则之中,还单列一章对“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作出具体规定,形成协调一致的全方位监督体系。这样才能使“内外结合”的力量倍增,才能有利于监督资源的整合,同时更能贯通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渠道,形成无处不在的监督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