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5日政协海安县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社情民意工作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有关规定,参照全国政协和省、市政协社情民意工作条例,结合我县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情民意工作,是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委员、工商联成员及无党派人士,围绕国家和地方大政方针,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通过政协海安县委员会内部刊物《社情民意》,向中共海安县委员会、海安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党政部门反映重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社情民意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社情民意工作应抓住重点,体现特色,真实准确,讲求时效。
第四条 社情民意工作是人民政协一项基础性、经常性工作,是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是促进党政领导机关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客观需要。政协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重点联系本界别群众,深入了解民情,充分体察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第五条 做好社情民意工作是政协各委、办的重要职责。各委、办要在组织会议、委员视察、专题调研、委员提案等项工作中,收集、整理委员及其所在界别群众反映的重要情况和意见建议。
第六条 建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网络和工作制度。委员利用社情民意信箱反映社情民意,政协各委、办负责收集所联系工作组、地区组的社情民意,所有政协委员都是反映社情民意的信息员。
第七条 依法维护政协委员、工商联成员、无党派人士及各界群众反映社情民意的民主权利。
第八条 反映社情民意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对国家和地方大政方针、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的意见和建议;
(二)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三)一个时期人民群众特别关注、议论较多的热点问题;
(四)重要的社会政治动态和某些带有特殊性、敏感性、警示性的问题;
(五)委员要联系本职工作加强研究与探索,反映的社情民意要充分体现界别的特点;
(六)少数人的某些特殊意见。
第九条 反映社情民意的方式:
(一)政协委员及所在界别联系的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由委员以书面或邮件的形式向挂钩联系的政协各委、办反映,也可以以界别名义直接报送。
(二)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及其各自所代表的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由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以书面或邮件的形式转送挂钩联系的政协各委、办。
(三)政协办公室和各专门委员会反映委员的意见和建议,整理后以书面或邮件的形式转送政协提案委员会。
(四)各类途径的社情民意信息均可通过海安县政协门户网站的固定窗口上传,并同时与县政协提案委员会联系确认。
第十条 社情民意信息的办理程序:
(一)县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社情民意信息的筛选、编印、上报、反馈、总结等具体工作。
(二)县政协学习文史文教卫体委员会、经济科技海外联络委员会、城乡建设社会法制委员会、办公室要及时收集、整理反映上来的社情民意信息,提出处理意见,在每月25前向提案委员会转送一次,每次不得少于3条,重要的社情民意要随时转送。
(三)提案委员会根据社情民意的收集情况,及时编印《社情民意》简报。需报送县委、县政府的《社情民意》简报由分管副主席或秘书长签发;内容特别重要的《社情民意》简报由主席审定签发。
(四)社情民意报送的范围,应视社情民意的内容和重要程度确定,可直接报送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参阅,也可由提案委员会直接转送有关部门办理。涉及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的意见和建议,可由政协提案委通过《社情民意》报上级政协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 社情民意的督办与反馈:
(一)县政协提案委员会要加强与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合作,及时了解《社情民意》简报报送后的处理情况,畅通社情民意办理情况反馈渠道,促进《社情民意》成果转化。
(二)对社情民意的处理情况,要及时向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反馈,建立《社情民意》信息办理清单,真正使意见、批评、建议有着落、有结果。
(三)《海安政协》刊物和政协网站将不定期登载有关社情民意信息的处理情况及产生的社会效果。
(四)政协提案委员会每季通报社情民意信息征集情况。
第十二条 县政协各委、办要对所联系的界别、工作组、地区组进行社情民意工作的指导,开展业务培训,为信息征集工作创造条件;各界别组要以委、组活动为依托,广泛征集信息。
第十三条 社情民意工作的考核与奖励:
(一)社情民意工作列入县政协办公室、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二)反映社情民意的实绩作为县政协委员年度履职考核的重点内容,作为评选优秀政协委员的必要条件。
(三)定期开展总结评比工作,对社情民意工作先进单位、优秀社情民意信息和优秀信息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12年4月5日起执行,由县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