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25日政协海安县第十届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主席会议通过,2006年5月23日政协海安县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县政协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组织政协委员视察、调查是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反映社情民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主要职能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式。通过视察、调查活动,帮助委员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贯彻执行情况,了解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情况,了解工作中的成绩和问题,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推动我县三个文明建设。
第三条 委员的视察、调查由各专门委员会为主负责组织;县政协重大课题的视察、调查由秘书长组织协调,统一安排。
第四条 政协委员要积极参加视察、调查活动,每年至少一次。
第五条 视察、调查的课题,由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办公室汇总,提请县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决定;委员小组的活动内容,由各专门委员会负责协调安排。
第六条 委员视察、调查应坚持“小型、专项、节俭、实效”的原则。重大课题的视察、调查可以采取“统一听取情况通报,分组视察、调查”的方法进行,在视察、调查内容和地点上尽量减少交叉。
第七条 重要课题视察、调查后,要写出视察、调查报告,报送县委、县政府或有关部门。重大课题经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形成建议案;视察、调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可形成提案,也可整理成社情民意信息,以书面形式报送县委、县政府领导。
第八条 本规则经主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