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3月5日政协海安县第十届委员会第九次主席会议通过,2006年5月23日政协海安县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 根据《政协海安县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参照南通市政协城乡建设、社会法制委员会工作简则,制定本简则。
第二条 城乡建设、社会法制委员会是在县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围绕城乡建设、民主法制、社会工作、民族、宗教等方面的大政方针和重大问题开展经常性活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城乡建设、社会法制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1、组织委员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为委员知情出力、参政议政创造条件,努力提高委员参政议政水平;
2、组织委员就城乡建设、民主法制、社会工作、民族、宗教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视察、座谈、咨询服务等活动,并提出积极的意见和建议;
3、广泛联系委员和各界人士,沟通情况,反映社情民意,同时加强与党政有关部门、人民团体以及外地政协的工作联系与交流,必要时可共同组织视察调查;
4、承办县政协常委会和主席会议布置的、上级政协委托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 城乡建设、社会法制委员会下设城建、群团、法制、民族宗教四个工作组。各组根据计划开展活动,必要时也可邀请有关人士参加。
第五条 城乡建设、社会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讨论本委员会重要工作事项。会议均须作记录。
第六条 城乡建设、社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县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精神,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度应作工作总结,根据需要,向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报告。
第七条 以城乡建设、社会法制委员会名义形成的书面材料,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
第八条 城乡建设、社会法制委员会应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第九条 本简则经主席会议审定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