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中央关于加强新时期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共江苏省委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精神,积极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做好新形势下的人民政协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新形势下人民政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1.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人民政协是实现我国这一基本政治制度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加强和改善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推动政协富有成效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政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是我县实现“双争”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全县各级党组织要从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巩固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高度,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充分发挥我国政党制度特点和优势的高度,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政协工作的重要性,把是否重视政协工作、能否发挥好政协作用作为检验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把支持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作为重要职责,进一步推动政协工作的改进和提高。
2.各级党组织要把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作为理论学习中心组和党员领导干部学习的一项重要内容。县委组织部门、党校、行政干部学校要把党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列入对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新任领导干部培训的必修课程。县委组织、宣传、统战部门,政协各部门要加强对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的研究。县委宣传部门要把对人民政协的宣传作为党的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作出明确部署,并会同政协制定每年的宣传工作计划。各新闻媒体要通过开辟专栏、专题节目等多种形式,精心组织、切实加强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政协履行职能工作的宣传。要通过广泛深入的学习、研究和宣传,在全党、全社会形成重视和支持政协工作的良好氛围,做到对政协工作思想认识到位、制度落实到位、工作支持到位。
二、完善和规范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
3.政治协商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也是党和政府广集民智、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各级党政组织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2001年县委《决定》提出的“三在前”、“三在先”原则,把重大问题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中进行民主协商,作为重要的民主程序和科学决策的重要环节,列入议事规则,切实做到重大决策协商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要先协商后决策,对重要人事安排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先协商后决定,在制定重要地方性政策措施时要先协商后提请审议。
4.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方针政策及重要部署,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算和决算,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重要的地方性政策措施,有关重要人事安排,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有关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内部的重大事务,以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认为有必要进行政治协商的其他重大问题。
5.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是: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的各界代表人士参加的协商座谈会等。
6.规范协商程序。(1)协商议题的确定。县委、县政府需要交政协协商的问题,要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中交政协协商。政协也可根据各组成单位和委员的建议提出协商议题。建立党委、政府、政协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制度,每年政协全委会议结束后半个月内,由县委办公室主任牵头,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全年的协商计划和重点协商议题,报县委批准后实施。根据形势的发展和需要,协商议题也可临时提出。党政有关部门与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口工作协商的议题由双方共同商定。(2)协商前的准备。政协要根据协商议题确定相应的协商形式。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提前将协商内容的有关材料送交政协,并积极支持政协围绕协商议题组织调研、视察等活动。临时确定的重大问题的协商,也要尽早通知政协,以便政协能做好协商前的准备,保证协商质量。(3)协商会议的召开。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党政领导及政府部门负责人应列席有关会议,听取委员大会发言并参加讨论或专题座谈。政协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及其他协商会议协商问题时,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议题和内容,安排相关负责人到会通报有关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4)协商意见的处理。协商会议召开后,政协要及时整理各团体、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以文件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有关方面或部门应在三个月内将采纳落实情况向政协作出书面答复。
三、支持政协加强民主监督工作
7.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政协的民主监督作为推进工作、改进作风、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积极支持政协不断探索民主监督的形式和途径,加大民主监督力度,提高民主监督实效。
8.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宪法与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党委、政府制定的重要方针政策、决策贯彻执行情况,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廉洁从政等方面情况,政协建议案和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其他需要监督的重要问题。
9.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是: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向同级党委、政府提出建议案,政协各参加单位、政协委员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提出提案,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提出的意见和批评,政协委员参加党委、政府组织的有关调查和检查活动提出意见,政协委员通过信访、举报或参与行风评议提出意见,政协委员受聘为特邀监督员履职时提出意见,政协组织对政府和执法部门工作进行视察、检查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政协围绕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题民主监督活动,在新闻媒体上开办的政协工作专栏或专题节目中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政协专题民主监督活动的安排,由主任联席会议提出计划,报县委同意后实施。
10.各级党组织、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倾听来自政协的批评和建议,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切实整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加强政协民主监督与党内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的协作和配合,更好地发挥监督效力。依法保护政协委员的民主监督权利,鼓励政协委员负责任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抵制或阻挠民主监督甚至打击报复的行为,要给予严肃处理。
四、重视发挥政协参政议政作用
11.参政议政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也是党政机关经常听取参加政协的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做好工作的有效方式。各级党政组织要积极支持政协围绕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举办委员论坛及各种研讨活动,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参政议政作用。
12.为政协参政议政创造良好条件。坚持重要情况通报制度,县委、县政府每半年要向政协常委会通报一次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决策,应及时向政协通报。县委、县政府要根据全局工作部署,每年提出一两个重大课题,交由政协进行调研,为决策提供依据;也可选择若干课题,委托政协或邀请政协委员进行调研论证。建立健全党政有关部门与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对口联系制度,相互通报情况,相互邀请参加重要会议,交流信息,协调工作。
五、进一步做好政协意见、建议的办理工作
l3.做好政协意见和建议的办理工作,是保证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作用的重要方面,也是推进党委、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环节。各级党组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健全制度、完善措施,认真负责地做好政协意见和建议的办理工作。对政协以正式文件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有关方面或部门一般应在送达后三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作出答复。
14.进一步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苏办?眼2003?演21号)精神,加强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提高提案办理质量。县委、政府分别明确一名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和协调政协提案的交办和办理。县委、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提案办理工作的协调,并每年向政协常委会通报一次提案办理情况。对特别重要的提案,县委、县政府负责人要亲自阅批,督促和协调有关部门认真办理。要把办理政协提案情况作为考评党政部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15.对政协全委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提出的建议案,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阅批,县委、县政府办公室要纳入督查工作范围,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办理,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政协反馈办理情况。对政协民主监督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提交的调研、视察报告和社情民意信息,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尽可能采纳,并将采纳落实和改进情况及时向政协反馈。政协可适时组织委员对一些重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视察。
六、政协要适应新形势要求,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
16.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政协工作的指示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揽政协工作,保持政协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不断巩固政协各参加单位和各界人士在共同政治基础上的团结合作,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促进和服务发展作为政协工作的第一要务,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抓住我县跨越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中一些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重要问题,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坚持把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协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及时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积极协助党委、政府做好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的工作。
17.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挥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在政协中的重要作用。保证无党派人士在政协领导班子和专门委员会中占有适当比例,并切实维护他们履行职责的权利。
18.大力推进履行职能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认真贯彻政协章程,按照政协章程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努力建立健全履行职能的各种制度和程序,形成行为规范、操作有序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履行职能的质量和水平。要坚持与时俱进,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积极探索政协履行职能的新形式、新途径,努力认识和把握政协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丰富和发展党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实践和理论。
19.充分发挥政协的界别作用和委员的主体作用。根据当前社会阶层发生变化的新形势,充分运用政协由界别构成的特点和优势,积极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促进社会各界的大团结和社会和谐。政协委员要加强学习,始终保持与各界群众的广泛联系,继续发扬为国奉献、为民服务的崇高精神,积极履行委员职责,踊跃参政议政,更好地关注民生、共商国是、致力发展、奉献社会,为实现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多作贡献。
七、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
20.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政协工作的领导,既要支持政协依照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又要善于运用政协这一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切实贯彻党委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为实现党的总任务、总目标服务。要把政协工作摆上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县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政协工作情况汇报,每届县委任期内召开一次政协工作会议,及时研究并统筹解决政协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继续坚持和完善政协领导参加有关重要会议制度。
21.切实加强政协的组织建设。要高度重视政协领导班子的配备和建设,从政协工作实际需要出发,把政治坚定、作风民主、熟悉统战政策、热心政协事业、在群众中有威望的同志选配到政协领导班子中来,不断优化政协领导班子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每届政协领导班子中至少应有一至两名比较年轻、能任两届的党员负责同志担任领导职务,以保持政协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要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合理确定政协界别设置和委员构成,认真做好政协委员人事安排工作。县委成立的政协换届领导小组应有政协党组同志参加。政协换届时委员人选的推荐和届中人事调整,要认真听取政协党组的意见,并严格按政协章程办事。在考虑常委会组成人员人选时,应注意代表性、履职能力和足够时间、精力履行职责的统一。要注意推荐有突出贡献、有一定影响的年轻同志和新的社会阶层的代表人士担任政协委员、常委。
从政协履行职能的实际需要出发,合理设置政协专门委员会和其他工作机构。注意选拔德才兼备、比较年轻的同志担任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要着眼于统一战线和政协事业长远发展的全局,把政协机关干部的培养、使用纳入党政干部的总体规划,注意提拔使用政协机关的优秀干部,同时妥善安排好长期在政协机关工作的同志。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政协机关干部的交流问题,加大政协机关与党政机关及基层之间的干部交流力度,政协机关每届都要有一定数量的干部与党政机关的干部进行双向交流,增强政协机关的活力。
要注意通过政协这个统一战线组织培养、选拔党外干部。政协机关应有一定数量的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领导职务。
为减轻政协机关老干部工作的压力,对于从党委、政府及其部门转到政协担任领导职务的同志,退休时,可根据本人意愿,由原所在单位负责管理。
22.充分发挥政协党组的作用。政协党组是县委的派出机构,要在县委领导下,认真履行县委赋予的职责,主动请示和汇报工作,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委的决定、决议在政协工作中的贯彻落实,并通过广泛的协商讨论,使党的主张成为各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的共识,团结政协各参加单位和各界人士为实现党的中心任务共同努力。
23.建立健全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保障机制。委员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应大力支持政协委员的工作,从时间、经费、工作条件等方面,为政协委员履行职责提供保障。政协委员任职期间,在原单位的政治、生活待遇不变。学校、医院和其他事业单位等,应把委员参加政协工作的时间计入委员工作量。建立健全委员管理制度,政协机关对委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要定期向县委组织部、统战部及委员所在单位通报,并作为换届时人事安排的重要依据。
24.支持政协进一步加强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联系,积极开展对外交往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组团出访和接待来访,要视情安排政协有关同志参加。
25.切实保障政协经费和办公条件。县政府在安排财政预算时,应切实保障委员履行职责和政协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政协机关的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办公自动化建设、机关老干部工作等应统筹安排,采取切实措施予以妥善解决。
2006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