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30日政协海安县第十二届委员会第18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一)为实现政协提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不断提高提案工作质量,充分发挥提案在履行政协职能中的作用,根据《全国政协关于加强和改进提案工作的意见》和《政协海安县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二)提案工作是政协委员、政协参加单位和各专委会履行职能的重要渠道。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究实效”的方针,努力发挥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中的促进作用。
(三)提案工作由提案委员会具体实施。提案委员会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组织提案的征集、审查立案、交办、督办、表彰,负责向县委、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四)提案征集
每年政协全会召开前,提案委员会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中心,向社会征集提案选题信息,编印年度提案征集选题参考纲目,提请委员进行调研、撰写;全会期间征集的提案,由大会提案组负责登记、分类、编号,提出拟办草案;平时的提案征集、拟办工作由提案委员会负责。
(五)提案的审查与立案
1、提案审查立案标准:(1)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2)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符合宪法、法律规定;(3)促进党政职能部门做好年度工作;(4)解决民生问题及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5)加强政协统战工作,发展爱国统一战线;(6)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言之有据,言之有理,提案要素齐全,案由内容一致。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1)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2)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人民团体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3)属于举报性质的;(4)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5)属于单位之间利益纠纷或单位内部事务的、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6)属于学术研讨、广告性质的;(7)属一案多事多议的,或无法确定承办单位的;(8)内容空泛、所提建议没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9)超出本县职能部门职权范围的。
3、提案审查的主要内容:(1)审查提案者的资格。提案者须是本县政协委员或南通市政协委员,县政协参加单位,县政协各专委会,界别小组以及地区政协组;(2)审查提案的内容。提案案由、内容需符合本细则提案立案标准; (3)审查提案提交形式、书写格式。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签名列于首位,所有提案人须注明单位、职务、联系方式;以界别等集体名义提出的提案由召集人签名;以政协参加单位和专委会名义提出的提案由该组织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4、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收到的提案,其是否立案及相关办理意见均须通过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下略)审查。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审查完毕后,应向政协常委会报告提案审查情况。闭会之后征集到的提案,由政协提案委员会随时交办。
5、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编制《提案目录》,在《海安政协》杂志和网上公布,供提案者和承办单位备查。对未予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通报相关委员,视不同情况予以撤消或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参考。提案者对审查意见如有异议,可提请提案委员会复审。
(六)承办单位的确定与交办
1、提案委员会根据提案内容涉及的工作职能范围,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参考提案者本人的建议,初步确定承办单位。
2、每年3月底前,政协提案委员会对政协全会期间审查立案的提案,会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共同确定承办单位。平时立案的提案可分批次会商。
3、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提案,须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4、政协全会后,承办单位一旦确定,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即会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联合召开提案交办会议,按归口办理的原则,集中送交有关单位承办。如提案所提问题不在自己办理范围,承办单位须在10日内将调整建议及时反馈到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提案委员会,以便重新确定承办单位。
(七)提案的办理
1、委员提案分别采取县长领办、主席督办、集中办案、现场办案、调研视察、座谈面商等形式办理。
2、提案答复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行文。行文应以正式文件的形式,由承办单位领导审核签发,加盖公章后直接寄送提案委员会。委员联名提案,办理答复件寄送所有提案委员;政协参加单位、政协专委会提案,办理答复件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地区政协组提案,办理答复件寄送召集人。
3、提案办理答复时,要实事求是地在答复首页右上角注明办理结果类别。所提问题已经解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解决不了的用“C”标明;所提问题需向上级反映或留作参考的用“D”标明。对列入计划拟解决的提案,列入下年度滚动办理,并及时向提案者和政协提案委员会通报办理进展情况。
4、承办单位将提案办理答复件和征询意见表分别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时限要求送交委员,所有提案办理答复件和委员征询意见表均须抄送政协提案委员会。
5、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及时将协办意见书面告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汇总后统一答复。
6、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在详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通知承办单位重新研究办理。
7、每年提案办理完毕,提案委员会应将提案原件、承办单位办理答复件、委员征询意见表及相关资料整理分类,按规定立卷存档。
(八)提案办理时限
承办单位办理委员提案,一般在当年7月31日前办结。交办会后一个月内,协办单位将协办意见汇总到主办单位。交办会后三个月内,主办单位答复、面复委员完毕,并将所有提案办理答复件和委员签名的征询意见表送交政协提案委员会和县政府办公室。9月份前,主办和协办共计在8件以上提案的单位,将本单位提案办理工作总结(概况、做法经验、办理成效)送交提案委员会。四季度政协常委会听取县政府年度提案办理情况通报。
(九)提案督办
提案的督办可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提案委员会联合组织,也可各自分别组织。督办内容主要是提案办理进展情况、与委员面商沟通情况、建议落实情况、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等。督办形式主要有协商督办、调研督办、视察督办、电函督办、重新办理督办、追踪(B类提案)督办、媒体(宣传、通报提案办理情况)督办等等。
(十)提案回复
收到承办单位提案答复件后,提案委员会工作人员对照提案进行审阅,对答复不符合政策,或答复过于简单、不能说明问题的,退回承办单位,重新答复办理。承办单位在第一次办理答复中对提案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表示列入计划解决的,采取滚动办理。政协提案委员会对收集的《征询意见表》进行认真整理、归纳和分析,采取适当形式向承办单位提出建议,促进办理质量的提高。
(十一)重点提案的产生和办理
1、重点提案必须是在符合提案审查立案标准的基础上,突出围绕县委、县政府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突出对全县重大决策的重要参考价值,突出人民群众普遍关心、亟需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重点提案必须先由政协各专委会从提案分类目录中推荐,并征询相关部门意见,提案委员会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初选,提交主席会议审议确定。
2、重点提案报送县政府领导领办,县政协主席、副主席督办,政协常委会、主席会议协商督办,政协各相关专委会视察调研督办。领导领办、督办的重点提案,领导应在提案交办单上签署书面意见。重点提案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自过问和主持重点提案的办理,办理意见应经集体讨论研究。
3、政协各参加单位、界别小组以及政协专委会的视察调研、对口协商成果、全会发言,根据其具体情况和需要,可以按照提案的格式、提交程序要求,转交提案委员会,及时将其转化为集体提案,作为重点提案办理。
4、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与协作,开辟经常性、互动性专栏,多形式、多层次宣传重点提案的形成过程、办理过程和办理实效,推动重点提案的办理落实。
(十二)提案办理工作的评议
1、评议对象一般为年度提案办理数量较多的部门或单位。评议主体为政协主席会议、相关专委会、提案委员会成员,有关提案委员,相关部门负责人。
2、评议内容:(1)组织领导。领导机制、工作机制、办理措施落实情况;(2)制度建设。登记交办、承办责任、调查研究、沟通联络、跟踪办理制度、检查评比等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3)办理质量。年度任务的完成情况;按规定时限、程序、要求办复情况;建议采纳以及产生的政治、经济、社会效益情况;委员满意度情况;与主、协办单位的配合情况;跟踪落实机制建立与运行情况;(4)基础管理。提案台帐建立及提案资料归档情况;按照提案规范的格式要求答复及填写各种表格情况;(5)创新举措。年度有独特的自创经验或借鉴他人做法后的创新举措,取得实际成效情况。
3、评议程序:(1)政协提案委员会提出年度的评议对象建议名单,制定评议方案;(2)组织视察评议,先听取被评单位年度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汇报,然后看台帐资料、进行座谈评议、填写评议表;(3)汇总评议结果,并作为年度表彰先进承办单位的依据之一。
(十三)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的表彰
1、凡当年度立案并交有关单位办理的提案,凡参与年度提案办理工作的单位,均可参加年度优秀提案和提案办理先进单位的评选。
2、优秀提案除了必须符合重点提案的标准外,应着重衡量提案建议采纳实施后产生的效益和影响。提案办理先进单位必须具有健全的领导机制,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必须具有完善的工作机制,办理制度健全,办理程序规范,注重与提案者的沟通,密切与相关承办单位的协作;必须具有有效的跟踪落实机制,对暂不具备条件解决或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问题,能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到位;必须具有良好的办理实效,提案者对办理结果满意。
3、优秀提案和提案办理先进单位的产生,应在提案承办单位、政协参加单位和政协各专委会等相关方面推荐的基础上,由提案委员会依照评选条件,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提出优秀提案、提案办理先进单位的建议名单,由相关会议审定。优秀提案评选数量一般不超过提案总数的5%。提案办理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数量一般不超过提案承办单位总数的20%。
4、评选表彰活动每年一次,每年年底对当年的提案进行评选,次年年初政协全会上,以政协海安县委员会名义予以表彰和奖励。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承办个人由四办(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联合表彰。
(十四)提案工作联席会议
1、提案工作联席会议的组成: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各相关承办单位、政协参加单位、政协各专委会以及友好县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2、提案工作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加强与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和协作,促进提案办理;加强与政协委员、政协参加单位联系,听取意见,改进工作;加强与政协各专委会的联系、配合,发挥政协的整体功能;加强与友好县市政协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
3、联席会由提案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每年1至2次;根据联席会议的议题内容,确定每次与会部门和单位;联席会议的议题、日程由提案委员会提出并经主席会议同意;政协提案委员会或政协办公室在会议召开前10天左右通知参加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必要时可临时通知召开联席会。
(十五)提案委员会议事规则
1、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客观公正原则和依法办事原则,重要事务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2、全体会议主要任务:讨论通过年度提案工作要点;审查提案,提出立案和承办单位意见;通报提案办理情况,部署提案督办工作;讨论、修改《海安县政协提案工作条例》和提案工作规章制度等;审议拟表彰的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先进个人;审议向县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主席会议报告工作的文件材料;讨论需要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3、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会议的议题、日程,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提出并决定;会议的议题、日程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与会人员;会议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会议可邀请特邀成员列席;会议由提案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
(十六)本细则自县政协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由提案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十七)本细则由县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