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8日政协海安县第十四届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十九大关于“加强委员队伍建设”的最新要求和全县政协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县政协委员主体作用,增强委员履行职责的使命感、责任感,提高委员履职的积极性、主动性,展示委员履职的业绩与成效,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南通市委员会委员履职考核(细则)》(试行)和政协海安县委员会《委员履职服务与管理办法》,制定本考核细则。
一、考核原则
本考核细则是县政协委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情况进行的年度考核。考核坚持客观公正、透明公开、科学公平,坚持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坚持组织考核与自我评价相结合,坚持奖惩相结合。
二、考核对象及期限
考核的对象为县政协全体政协委员。期限是当年县政协全体会议开幕时至次年县政协全体会议开幕前为一个考核年度。
三、考核内容及量化标准
考核采用量化计分制,分为基础分、加分、减分三种形式。
(一)基础分项目及分值(100分)
1.参加会议(30分)
委员(不含常委)全程参加政协全体会议,服从各项活动安排,履行委员职责,遵守会议纪律要求,计30分。
常委全程参加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服从各项活动安排,履行常委职责,遵守会议纪律要求,计30分。
2.参加活动(30分)
县政协及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组、区镇政协联络组开展的学习培训、视察调研、专题协商、参观考察、通报会、提案督办、民主评议、民主监督、委员论坛、工作研究、列席政府会议等活动以及各工作组、区镇政协联络组开展的活动,委员至少参加3次上述任何一种形式的活动计30分(每参加一次计10分)。
3.提交提案(20分)
委员个人提交1件提案并被立案的,计20分;未被立案的计10分(只计1次)。
委员集体提交1件提案并被立案的,第一提案人计20分,其他联名人不计分;未被立案的,每件第一提案人计5分,联名人不计分。
上述两种情形不重复计分。
4.反映社情民意信息(12分)
委员个人反映1条社情民意信息,并被县政协《〈社情民意信息〉专报》采用的计12分;未被采用的计6分。2人及以上联名报送的,分值平均分配。
5.年度个人述职(8分)
委员积极参加年度述职报告会,按时提交年度个人述职报告,计8分。
(二)加分项目及分值
委员履职基础分满60分可以加分。
1.委员个人提交提案并被立案的,从第二件起,每增加一件加5分(累计不超过10分)。
委员集体提交提案并被立案的,从第二件起,每增加一件第一提案人加5分(累计不超过10分,联名人不加分)。
委员个人提案和集体提案被确定为年度重点提案的或上一年度提案被评选为年度优秀提案的,每件加10分(集体提案第一提案人加分,联名人不加分);
2.委员反映社情民意信息从第二条起,被采用的每条加3分;未被采用的每条加1分(累计不超过3分)。
委员反映社情民意信息,被县有关部门反馈答复的每条加3分,被县领导批示的每条加6分(不重复计算,以高分计分)。联名报送的,主报送人加分,其他人不加分。
3.县政协及各专门委员会、界别的学习培训、视察调研、专题协商、参观考察、通报会、提案督办、民主评议、民主监督、委员论坛、工作研究、列席政府会议等活动以及各委员联系小组开展的活动,委员参加超过3次的,每增加1次加3分(累计不超过9分)。
4.委员为县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建言献策会、专题协商会、委员论坛、履职报告会等提供书面材料并被采用的,每篇加5分;未被采用的,加2分;被选定进行口头发言的,每篇加10分(书面材料被采用以及委员口头发言两项不重复加分,以高分加分,累计不超过20分)。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纳入全会《建言献策汇编》的加5分,选定为大会发言的加20分(以高分加分,累计不超过20分)。
5.委员建言献策、提案建议、社情民意信息等转化为县委县政府决策或政策措施的,每条加20分。(需提供文字说明材料)
6.委员在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新闻媒体或书刊发表文章宣传县政协工作的,每篇分别加2分、3分、8分、10分。
7.委员参与县政协招商引资、招才引智、走帮服、科技行工作或完成政协交办的工作,有特殊贡献的加5至10分。(由政协考核领导组定)
8.委员积极参加公益活动。为群众办实事好事,每件加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三)减分项目及分值
1.委员不能参加政协全体会议,履行请假手续并被批准的不减分,履行请假手续未被批准而缺席的一次减5分;不履行请假手续无故缺席政协全体会议,一次减10分(最多不超过30分)。
常委不能参加常委会议,履行请假手续并被批准的不减分,履行请假手续未被批准而缺席的一次减5分;不履行请假手续无故缺席常委会议,一次减10分(最多不超过30分)。
2.委员不能参加县政协及各专门委员会、界别的学习培训、视察调研、专题协商、参观考察、通报会、提案督办、民主评议、民主监督、委员论坛、工作研究、列席政府会议等活动以及各工作组、联络组开展的活动,履行请假手续并被批准的不减分,履行请假手续未被批准而缺席的一次减1分;不履行请假手续无故缺席的,一次减3分。
3.委员严重违规违纪,受到处理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确定为不称职。
四、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委员履职考核工作在县政协主席会议领导下,由分管主席负责,委员工作委员会具体牵头、办公室协助组织实施。
(一)审核确认
县政协建立政协委员履职服务管理电子档案,由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对个人基本信息变动情况进行及时更新,县政协各委室负责对委员履职具体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及时提供给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
1.办公室负责审核确认全体委员或全体常委参加的会议和活动情况。
2.提案委员会负责审核确认委员提交提案、报送社情民意信息情况,提案建议、社情民意信息等转化为县委县政府决策或政策措施的情况。
3.文教卫体委负责审核确认委员建言献策情况。
4.学习文史委负责审核委员在国家级、省级、市级新闻媒体和书刊中发表文章宣传县政协工作的情况。
5.文史编辑部负责审核确认委员在县政协编印的文史资料和《海安政协》发表文章的情况。
6.各委室负责审核确认委员参加相应的会议和活动情况,参加委组的活动情况及委员提供各类会议发言材料情况。
7.委员工作委员会负责审核确认委员个人述职报告情况;负责统计汇总委员履职整体情况,同时在半年和年底述职前,将委员履职情况反馈给政协各委室和工作组,供各组点评。
(二)结果使用
1.依据委员履职考核结果,将当年委员履职情况确定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类。总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称职,60-69分为基本称职,60分以下为不称职。
2.委员工作委员会负责将年度委员履职情况汇总结果于每个考核年度结束前向主席会议汇报。
3.年度考核为优秀档次的委员方可参加“十佳委员”、“优秀委员”的评选。
4.届满汇总本届中委员履职情况,做出总体评价,作为县政协提出下届留任委员建议人选的重要依据。
5.委员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给予告诫;委员累计两年考核不称职的,劝其辞去政协委员职务;委员履职过程中出现《委员履职服务与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的惩处情形的,按《委员履职服务与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本考核细则自政协海安县十四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开始试行,由县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委员履职考核内容及量化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