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9日政协海安县第十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协海安县委员会委员履职服务与管理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政协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南通市委员会委员履职服务与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协委员是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主体,做好政协委员履职服务与管理工作是加强政协自身建设的基础性工作。
第二章 履职要求
第三条 履行《政协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执行县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的决议、决定。按照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的要求,珍惜委员身份,积极履行职责,发挥委员主体作用。政协常委应牢记使命责任,带头履行职责,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四条 参加县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其他会议;参加县政协组织的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和专项视察调研以及其他形式的协商会议和视察调研活动;参加县政协组织的委派民主监督小组和其他专题民主监督、民主评议活动;参加专门委员会和界别、联系工作组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第五条 积极参加大会发言和交流;认真撰写提交提案,有序监督提案的办理;了解基层和群众的意见和要求,通过县政协组织反映社情民意。
第六条 参加县政协组织的学习培训、理论研究、新闻宣传、文史资料工作以及其他履职活动。
第三章 履职服务
第七条 牢固树立以委员为本理念,健全委员履职服务保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增强政协组织的向心力、凝聚力和政协委员的责任感、成就感、归属感。
第八条 加强委员联络联系工作。认真落实好《政协海安县委员会主席会议及党组成员联系常委,常委联系委员制度》,县政协党组和主席会议成员有计划地开展走访约访委员活动,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有计划走访联系界别和对口部门委员,县政协办公室、文史编辑部根据工作需要走访委员。采取多种方式,了解委员所需所求和工作生活情况及履职情况,听取委员意见建议,帮助委员解决实际问题。
第九条 改进政协会议和活动。精简会议,改进文风、会风和活动方式,提高会议和活动质量与效果。探索菜单式履职服务和委员履职机制,调动委员履职积极性。做好委员履职活动的组织工作,凡需政协委员、常委参加的各类会议和活动,提前发出通知,确保常委、委员能按时获得有关信息,提前了解有关要求。
第十条 维护和保障委员权益。加强与委员所在单位沟通协调,督促委员所在单位支持委员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为委员履职创造必要条件。做好委员来信、来访、来电的受理、转办、督办工作,确保委员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答复。政协委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伤害、报复或不正当待遇的,依照法律和《政协章程》予以保护。
第十一条 建立服务委员评议机制。采取不同形式,听取政协委员对县政协领导班子和政协机关服务委员的意见建议,针对服务委员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通过适当方式向委员通报。
第十二条 加强政协服务型机关建设。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县政协机关工作人员政治理论、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强化服务委员意识,增强服务委员本领,建立健全委员履职服务考核机制,加大考核力度,确保政协机关为政协委员履职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切实把政协机关建设成名副其实的“委员之家”。
第四章 履职管理
第十三条 登记统计
县政协各委室和各委员联系工作组负责委员履职的相关登记、统计。办公室负责政协委员参加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活动情况的统计,提案委员会负责政协委员提交提案情况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情况的统计,各专门委员会负责政协委员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所联系的界别活动情况的统计,委员联系工作组负责政协委员参加小组活动情况的统计。委员工作委员会对委员履职情况进行收集汇总,建立委员履职档案。
第十四条 请假考勤
县政协委员、常委不能出席县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履行请假手续,不得代会或由他人代为签到,不得只签到不出席会议。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要求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的,必须先口头请假,并在事后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需全程请假不出席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提前以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县政协办公室提出申请,并经县政协秘书长报告主席批准;政协全会期间不能参加某次会议、讨论或需要提前离会的,应提前向大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大会秘书长批准;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不能参加某次会议、讨论或需要提前离会的,应提前向县政协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县政协主席或秘书长批准。县政协组织的视察、调研、考察以及各专门委员会、界别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向有关委室主要负责人请假;委员联系工作组活动应向联系工作组组长请假。未经同意不参加会议和活动视为无故缺席。会议、活动期间,实际参加时间少于全程三分之二的,视为缺席。参加所有活动的出席情况交委员工作委员会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请假:
1.参加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会议或重要活动的;
2.参加县委、县政府重要会议或活动的;
3.参加国际组织召开的国际会议、无法更改行期的重要出国(境)考察活动的;
4.因病不能出席会议的;
5.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十五条 述职报告
县政协委员每年年底总结年度履职情况,在工作组、区镇联络组会议上述职,并提交《年度履职登记表》和书面述职报告。县政协每年年底召开履职述职报告会,听取政协各工作组组长、区镇联络组组长述职。
第十六条 考核通报
县政协制定委员履职考核办法,对委员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明确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程序和结果运用。对履职情况和考核结果,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必要时向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部和委员所在工作组(界别)及其单位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奖优激励
及时总结、广泛宣传政协委员参政议政成果,扩大政协委员和政协工作的社会影响。充分展示政协委员在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本职工作中的模范作用、政协履职中的主体作用,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在全社会形成向先进典型看齐的浓厚氛围;每年年底结合考核评选优秀委员,对参加政协活动热情高、参政议政实绩好的委员进行表彰奖励,同时,选取10名左右的政协委员,在全会前进行重点宣传报道;每年进行一次优秀提案评选,对积极撰写提案并产生明显经济社会效益或较大社会影响的提案人进行表彰奖励。
建立和完善委员履职成果有效利用机制。对委员通过各种形式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提出的意见与建议,反映的社情民意信息等履职成果及时以政协提案、《〈社情民意信息〉专报》等方式报送县委、县政府和有关单位(部门)办理、参考。定期组织开展委员履职成果展示活动,对委员重大履职成果集中进行宣传报道。对履职业绩突出的委员,在各级劳动模范等评先评优中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推荐。
第十八条 惩戒处理
县政协委员、常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政协对其进行约谈提醒:
1.委员无故缺席1次县政协全体会议的;
2.常委无故缺席1次县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的;
3.委员除参加全体会议外,一年中未参加政协要求其参加的其他有关会议活动的;
4.委员连续两年没有提交提案或社情民意信息或提供其他建言献策材料的。
县政协委员、常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劝其辞去政协委员或常委职务:
1.委员累计无故缺席2次县政协全体会议的;
2.常委累计无故缺席2次县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的;
3.委员除参加全体会议外,2个年度未参加政协要求其参加的其他有关会议活动的;
4.委员连续三年没有提交提案或社情民意信息或提供建言献策材料的。
县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告诫,情节严重的撤销政协委员资格:
1.违反《政协章程》或县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党和国家的政策,妨害团结稳定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3.损害群众利益或个人行为不端,影响政协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4.受到治安拘留或刑事处罚的。
第十九条 对受到约谈提醒的县政协委员、常委,经县政协主席会议确认后,常委由主席会议成员进行谈话,委员由县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主任进行谈话。对受到劝辞委员或常委职务和撤销委员资格处理的县政协委员、常委,县政协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县政协委员、常委对受到劝辞委员或常委职务和撤销委员资格处理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县政协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及时召开主席会议作出复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县政协委员被执法执纪机关审查的,经县政协主席会议研究,暂停其参加政协活动。在执法执纪机关有明确结论后,再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县政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于2017年7月1日施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县政协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