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7日县政协党组会通过)
为了促进中共海安县政协党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县政协党组会议的议事效率和决策水平,根据《党章》、《党组工作条例》和县政协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中共海安县政协党组是中共海安县委的派出机构,肩负着党对人民政协领导的重大责任,在县委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政协海安县委员会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二条 县政协党组议事主要内容: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党风廉政建设等有关规定;学习贯彻中央、省市县委重要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把党的有关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贯彻到人民政协的全部工作中去;讨论和决定县政协的重大问题;根据县委的安排,对县政协机构设置及人事任免、常务委员和委员人选的酝酿进行协商;研究决定需以党组名义发布或上报县委的重要文件;研究县政协领导班子自身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政协机关干部培养、选拔、教育、管理和人事任免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县政协经费预算和超过3万元大额度资金安排;监督和指导县政协机关党支部工作;需要党组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县政协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组成。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或副书记提出,或由秘书长根据党组成员的建议和工作情况提出,提请党组书记决定。
第五条 县政协党组会议出席人员为党组成员,党组会议须有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参加,方可开会。可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党外副主席、办公室和专委会等负责同志列席。
第六条 县政协党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一般每季度研究一次机关党建工作和机关工作,安排部署机关思想政治、党员教育和廉政建设等工作。每年召开一次党组民主生活会,会后向县委书面报告情况。
第七条 党组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研究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与会人员要紧扣议题,态度明朗,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由会议主持人集中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明确的结论。决定重要问题,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实行表决制。研究人事工作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第八条 坚持组织原则,严格组织纪律。党组会议讨论的情况及没有公布的问题,党组成员及列席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九条 党组会议研究的按照《政协章程》规定应提交政协相关会议协商决定的事项,应按照《政协章程》程序办理。
第十条 党组成员要妥善安排好工作,按时参加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事先要向主持人请假。
第十一条 党组会议要有专人做记录,讨论研究的情况和决定的问题须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