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存良
主体是事务的主要部分,是事务进行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承担者,也是一事务区别于其他事务的核心之处。对于事务的认识,关键在于认识其主体。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方法论认为,对事物的认识过程是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同样,对事务主体的认识也要经历从抽象到具体的历程。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主体建设也经历了从抽象到具体、从模糊到清晰的发展历程。
195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后,我国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改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这是人民政协的首部章程,这部章程除了总纲之外,共分为三章二十五条,内容简单,并未规定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主体。可见当时对人民政协的整体认识尚处于粗浅和模糊阶段,并未全面深入,因而政治协商主体尚未列入议事日程。
随后制定的是1978年章程,这是一部具有鲜明过渡时期色彩的政协章程,“这部章程,对于恢复和开展政协工作起了积极作用;但在某些内容上受到‘左’的指导思想的影响,沿袭了文化大革命中的错误理论和提法。”因而为了与改革开放新形势相适应,制定了1982年章程。这是人民政协的第三部章程。这部章程除了总纲之外,共分为五章五十条,内容较1954年章程增加了一倍,也首次在工作总则部分指明了政治协商主体。章程指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根据中国共产党或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提议,举行有各党派、团体的负责人和爱国人士的代表参加的会议,进行协商。”中国共产党、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可以提议在人民政协开展政治协商活动,而且积极参与政治协商活动的全过程,因而属于政治协商主体,章程指出了政治协商的三个主体。这些主体中中国共产党是集领导和执政于一身的政党,在政治协商中自然是重要主体之一,而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作为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治协商的重要主体之一。由于对政治协商的认识尚未纳入到国家制度建设的范畴之内,因而并没有考虑到把人大常委会和政府纳入到政治协商主体之中,而且由于人民政协自身的主体性功能尚未发育,因而并未考虑人民政协作为政治协商主体的问题。
随着中国现代国家建设的发展,以及人民政协逐渐嵌入政治体系,1994年修订的政协章程正式把人大常委会和政府纳入了政治协商主体范围之内。章程指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可根据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提议,举行有各党派、团体的负责人和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会议,进行协商,亦可建议上列单位将有关重要问题提交协商。”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可以提议在人民政协进行政治协商活动,并且积极与各党派团体负责人和各族各界人士进行政治协商,因而属于政治协商主体。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能是立法和监督,因而其列为政治协商主体之后,就能推动它把一些重要的法律草案放到人民政协进行协商,即立法协商。政府的主要职能是执行决策,其列为政治协商主体之后能推动决策执行之中的民主协商。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列为协商主体之后,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就嵌入了由政党、政府、人大等组成的整个政治体系,能够推动实现政党领导——政协协商——人大决策——政府执行的政治运行模式。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主体由三个增加到五个、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列入政治协商主体之后,标志着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主体范围设定的基本完成。2004年修订的政协章程关于政治协商主体没有增加新内容,沿袭了1994年章程的五个主体。
上述五个协商主体根据自身的职责所系,把国家和地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之中,提议“在人民政协”进行政治协商。提议者是政治协商主体,政治协商的对象是各党派团体负责人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而人民政协则成为了政治协商主体与各界社会政治力量进行政治协商的场所,政治协商的主体、对象和场所共同构成了统一战线。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政协是作为政治协商的载体而承载政治协商主体与对象之间的政治协商。这时候的人民政协是作为政治协商载体的人民政协,这是人民政协的一重属性,即作为政治协商载体的属性。
除此之外,人民政协“亦可建议上列单位将有关重要问题提交协商”。人民政协可以建议上述五个政治协商主体把有关重要问题提交到人民政协来进行协商,这时候人民政协就不仅仅作为被动地接受政治协商的场所,人民政协还根据需要主动建议政治协商主体前来人民政协进行政治协商,人民政协主动性增强。此外,人民政协还能够以政协名义向政党、人大和政府提交建议案,主动与政党、政府和人大等政治协商主体进行政治协商,在这样的政治活动中,人民政协就不再是被动接受政治协商的场所,而是主动邀请政治协商主体前来协商并且向政治协商主体提出建议案的另一个政治协商主体。这时候的人民政协是作为政治协商主体的人民政协,这是人民政协的另一重属性,即作为政治协商主体的属性。
综上所述,在政治协商的视野中,人民政协是具有双重属性的政治组织,既作为政治协商的载体,又作为政治协商的主体。作为政治协商的载体,它是政治协商的被动承载者,作为政治协商的主体,它是政治协商的主动提议者。政治协商主体与政治协商载体的有机复合能够极大地推进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过去我们长期注重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载体属性,长期忽视了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主体属性,新时期加强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建设,既要加强人民政协作为政治协商载体建设,又要加强人民政协作为政治协商主体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