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海安县委员会
提案工作条例
(1997年12月9日政协海安县第九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1年8月7日政协海安县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2006年6月2日政协海安县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2011年9月23日政协海安县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和《中共江苏省委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提案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南通市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我县政协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县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与共同发展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主席会议要把提案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县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县政协常委会议听取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初步审查情况的报告;县政协主席会议听取和审议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最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每届县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县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全体会议期间提案的初步审查立案工作,并向政协常委会议报告提案初步审查情况。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 每届县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本届政协任期内的提案工作。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政协海安县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县政协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向县政协常委会议报告提案初步审查情况,向主席会议报告提案最终审查情况;
(三)向县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四)制定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县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
(五)做好委员知情明政服务工作,组织征集提案;
(六)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提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并案的意见,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七)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八)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九)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
(十)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逐步推动提案工作公开化;
(十一)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开展提案工作理论研究;
(十二)加强与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委员会、县政府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与协作;
(十三)加强与县政协委员和参加县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
(十四)接受南通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
(十五)加强与周边县(市)、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
第十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二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县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参加县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三)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四)县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专门委员会、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三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全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注重质量,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专门委员会、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地区政协组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有该组织负责人签名并明确联系人;
(四)提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
第十四条 提案可以在县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
县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对提案进行初审,并向政协常委会议报告提案初步审查情况;全体会议闭会后,提案委员会对提案进行复审,并向主席会议报告提案最终审查情况,由主席会议审议并通过提案审查立案结果。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对内容相同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可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提案的第一提案者。提案并案处理情况要及时告知相关提案者。
第十六条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指名举报的;
(六)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
(七)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八)属于学术研讨的;
(九)为本单位解决具体问题,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十)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十一)超出本县管辖权范围的;
(十二)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三)其他不宜作为提案办理的。
提案经审查未予立案的,县政协提案委员会要及时通知提案者,并视不同情况以委员来信或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也可在征得提案者同意的情况下,作撤案处理。
第十七条 在县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的提案,经审查立案后,由县政协提案委员会会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按归口管理的原则,集中交有关单位承办;县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提出的提案,经审查立案后,由提案委员会及时交办。
第十八条 对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督办提案。
第十九条 对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县政协办公室可以通过社情民意信息专报的方式报送县委、县政府领导。
第二十条 对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出的重要提案,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应当有选择地报送县政协领导阅示,并将督办建议转有关承办单位。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提案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加强领导,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务求实效。
(一)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要在规定时限(一般三个月)内办复;
(二)承办单位在办理前应对提案进行分析研究,并与提案者沟通,了解其真实意图,形成可行的办理方案;办理中应对解决问题的办法与提案者加强协商;办理后要征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力求取得共识;
(三)对于县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出的集体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承办单位应当重点办理;
(四)承办单位对提案办理结果的答复应当明确、具体、有针对性。凡能解决的问题和可采纳的建议,要有明确的结果或落实的计划;因受条件限制,确实无法解决或未能采纳的,应实事求是地向提案者说明情况。答复件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审定,按规定格式行文,在提案办理网络系统上答复的同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后答复提案者;
(五)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人;党派和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地区政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
(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办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就涉及本单位职责的事项分别答复提案者;
(七)县委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同时抄送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县政府办公室。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县政协提案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提案者可以向承办单位或提案委员会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在收到办理复文后,应当及时向提案委员会反馈办理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部门重新研究,再次办理答复。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对提案中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的,对推动工作具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可以选作重点提案,进行重点办理。对承诺列入计划办理的,要建立跟踪办理机制,适时将办理结果向提案者反馈。
第二十四条 承办单位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报送年度提案办理工作书面总结,并抄送县政协提案委员会。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五条 提案的督办由县政协办公室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共同实施。
第二十六条 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要选择相关重要提案进行督办,并把督办提案和调研、视察结合起来。
第二十七条 县政协主席会议成员督办重点提案。重点提案必须先由政协各专委会从提案分类目录中推荐,并征询相关部门意见,提案委员会在专题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初选,提交主席会议审议确定。
(一)重点提案必须符合提案审查立案标准,必须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必须对全县重大决策有参考价值,必须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亟需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重点提案报送县政府领导领办,县政协主席、副主席督办,政协常委会、主席会议协商督办,政协各相关专委会视察调研督办。县政府领导应在提案交办单上签署书面意见。重点提案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主持重点提案的办理,办理意见应经集体讨论研究。
(三)政协各参加单位、界别小组以及政协专门委员会的视察调研、对口协商成果、全会发言,根据其具体情况和需要,可以按照提案的格式、提交程序要求,转交提案委员会,及时将其转化为集体提案,作为重点提案办理。
(四)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与协作,开辟经常性、互动性专栏,多形式、多层次宣传重点提案的形成过程、办理过程和办理实效,推动重点提案的办理落实。
第二十八条 督办提案,可以采用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上门走访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促进提案落实。
第二十九条 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应及时催办未按时办复的提案;对承办单位列入跨年度办理的提案协同跟踪督办。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
第三十条 对于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个人每年表彰一次。优秀提案由县政协在全会期间给予表彰奖励;先进承办单位和个人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联合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优秀提案评选条件:
(一)提案围绕国家大政方针、本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针对性强,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提案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改进工作有较为明显的作用;
(四)提案在促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取得较为明显的成效。
第三十二条 先进承办单位评选条件:
(一)办理工作主要领导重视、分管领导负责,有专人承办;
(二)办理工作制度健全,程序规范,按时限书面答复提案者;
(三)及时进行提案综合分析和办理工作总结;
(四)采取多种方式与提案者进行沟通协商,积极推动提案办理落实;
(五)办理工作成效明显,提案者对办理工作满意度较高。
第三十三条 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个人的评选应当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优秀提案以承办单位的推荐意见为主,推荐结果经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初审后,报请主席会议审定。先进承办单位经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提案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审定。先进个人由承办单位推荐报审。
第三十四条 承办单位对于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所属部门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经县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县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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