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海安县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做好县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的意见
各承办单位:
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重要形式,办理好政协提案是各级党政机关的重要职责。提案全部从办理系统交办,办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要求,现对提案办理工作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健全政协提案办理工作领导机制。把做好提案办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责任,纳入整体工作布局,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推动提案办理工作迈新步。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主持办理,亲自督促检查。对重点提案,要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办理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时限要求和质量标准。
二、健全提案办理答复机制。对提案所提出的问题,凡是能够解决又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及时解决;因受条件所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应拿出计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应实事求是地向委员说明情况并及时答复。委员对提案办理不满意的,承办单位要向提案者和政协作出书面说明。
三、主办、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动协商办理意见。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办理的提案,会办单位须在6月20日前将办理意见寄送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应将协商一致的意见汇总答复提案人;主、会办意见若不一致,主办单位的负责同志应及时牵头协调,经协调仍不一致的,由主办单位汇总各方面意见报交办机关。各承办单位须在当年7月20日内将答复意见答复提案人,并通过办理系统附上答复意见,便于委员在网上填写《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同时,务必将答复意见打印,抄送交办机关和政协提案委员会。
四、答复意见要实事求是、明确具体,内容包括提案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建议的采纳或处理情况,提案答复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按规定的行文格式(附后)打印,并在复函第一页右上角标明办理结果,所标办理结果必须实事求是:即所提问题已经解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与现行政策规定不符,解决不了的,用“C”标明;所提问题需要向上级反映或留作参考的,用“D”标明。
五、各承办单位要把沟通协商作为政协提案办理的必要环节,在办理委员提案过程中,加强同提案人的联系,通过电话联系、座谈调研、登门走访等方式,认真听取提案人的意见建议,实现良性互动,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对确定的重点提案,各承办部门要主动与政府办、政协提案委员会和提案人联系,通过实地考察、座谈协商、专题调研等方式,对提案涉及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确保重点提案按时限、高质量完成。
六、各单位收到提案后,应认真清点,对确实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请在10日内,将信息反馈到政府办,重新商定承办单位,不得自行转给其他单位处理。
七、各单位在办理委员提案过程中,要及时将办理情况与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提案委员会联系。同时,主办5件以上或主办、会办10件以上的单位,要在提案办结后写出书面总结,书面总结和提案办理答复电子稿于7月30日前发至提案委员会电子信箱(下面注明)。
附件:《办理县政协委员提案答复格式》
注:
政协提案委邮箱:zxtaw88813135@163.com
联系人:朱昌军 电话:81868508
政协提案委员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一日
附件:办理县政协委员提案答复格式 *
(2014) 字 号
对县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 号提案的答复
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 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单 位(印章):
负责人(印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抄 送:
(注:在右上角“*”处标明办理结果,即“A”、“B”、“C”或“D”)
即:所提问题已经解决的用“A”标明;
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
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解决不了的用“C”标明;
所提问题需向上级反映或留作参考的用“D”标明。
如果是滚动办理的提案请注明“滚动办理”的字样。
答复件一式四份,一份报政协提案委员会,一份报县政府办,一份寄提案人,一份留承办单位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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