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发挥密切党群关系、政群关系的重要作用。在专题监督15件民生实事推进过程中,部分群众反映:有些党政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把本该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务转嫁于社区,要求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加盖公章的相关证明,对本部门工作范围内应予以核实的材料表格也要求社区先行加盖公章然后才予以办理。为此,县政协组织专人,针对基层社区出具证明情况开展了专题调查。
此次调查,县政协选择既有城镇社区又有农村社区的高新区作为样本,对该区的18个社区出具证明的情况进行了统计。调查反映,社区出具证明对于方便群众办事、减少群众奔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一些证明超出了社区的权限范围,如果不出具,将会导致居民群众与社区工作人员发生矛盾,干扰社区正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如果为了和谐干群关系,社区“违心”出具相关证明,又会给后续工作带来一定的风险。为推进依法治社,提升社区治理能力和水平,现就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的相关问题建议如下:
1.明确牵头清理主体,参照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陕西省宝鸡市等地方的做法,专门制定“关于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公章适用范围,落实管理制度,并制定《盖章证明指导目录》,给社区以明确指导。或是参照镇江模式,通过《社区(村)协助党政部门工作事项目录》和《社区(村)依法履职工作事项目录》厘清社区职责,建立社区(村)事务准入制,明确盖章准入事项。
2.有序衔接,对涉及社区出具证明的事项及部门进行逐项清理。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予以保留。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要认真进行论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保留与否。总体上要把握三个原则:一、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二、符合实际情况;三、有利于群众。
3.此次清理予以取消的证明事项,由牵头清理部门集中公示,对社会公开承诺,并形成长效机制,相关部门要加大督查和问责力度,避免有些部门再次进行转嫁。对予以保留的证明事项,要形成目录提供给社区,便于社区正常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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